返回第三十五章:知县审案(2 / 2)长歌楚天碧首页

二堂是知县的日常办公室,知县每天除上午升大堂理事外,多在二堂办公,处理日常公务,个别召见下级,小范围研究工作。除此之外,多数的民事案件也常在这里审理。这是因为民事案件的审理不需要大堂的森严气氛。

二堂正中屏风上绘有“松鹤延年图”,这与大堂的“山水朝阳图”相比,无疑多了几分生活气息,案上的令签也与大堂不同,只有黑色而没有红色,表明在二堂一般不判处死刑,屏风上方悬有匾额“思补堂”,原称“退思堂”,均为退思补过之意。知县坐在堂上,抬头便可见对面屏门上所悬“天理、国法、人情”六个大字,这六个字提醒知县断案时要权衡三者,做到合法,合理又合情。

明清时期,民刑案件的审理是分开的,刑事案件在大堂审理,民事案件则在二堂。在二堂断案时,知县通常是给原、被告讲一些三纲五常之类的内容,用这些封建伦理道德来教育他们,从而达到化解纠纷的目的,一般很少动用刑罚,除非当事人执迷不悟,顽固不化,单靠说教不能解决问题才用刑。

内宅

穿过二堂,便到了知县日常生活起居的地方━━内宅,内宅所悬匾额为“勤慎堂”,这是由于古代作为一个好知县的标准是清正、勤快、谨慎,“清”字是为官之本,是众所周知的身为一官的基本准则,所以不需写出来,加之,清初大兴文字狱,“清”字又是国号,所以后人慎用“清”字。由于一些涉密的案件也在内宅审理,故老百姓也称为“三堂”。内宅所悬楹联为:

治赋有常经勿施小恩忘大体

驭官无制法但存公道去私情

意思说做官有做官的原则,不要为了一些小恩小惠忘了基本原则,要

“存公道去私情”。虽然匾额中“勤慎堂”将“清”字略去,但在这副对联中却含蓄地表达了这一点,可见“清”是身为一官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忘却的。

明清两代,知县须在500里以外异地当官,朝廷制度森严,知县不许携带家眷,知县家属也不许来探望,加之交通不便,知县一年四季辛劳在任上。只有每年腊月二十至次年正月二十为封印期,为知县的一个月假期,知县方可以回家,由县丞、主簿、典吏等处理县衙日常事务。

内宅东西厢房为客房,有上级莅临或同窗同科谊友来访,可做留宿之所。

大仙楼

平遥县衙署中轴线上的最后建筑是大仙楼,这是其它县衙所没有的.大仙楼是平遥县衙署中唯一的元代建筑,始建于元至正六年,历次的重修;扩建都很少动这里,以至使这里地势最低,然而建筑却是衙署中最高的,而且保持了初建时的格局。

楼下东屋是衙署的厨房,根据汉族居所建筑风水学“坎主震灿巽门“,都把厨房建在东面。西房是炊管人员的住房。正房是北方的特色建筑窑,窑冬暖夏凉,这里是知县用餐的地方。正窑门外悬挂一联,曰:

柴米油盐酱醋茶除却神仙少不得

孝悌忠信礼义廉无有铜钱可做来

柴米油盐酱醋茶是除了神仙每一个凡夫俗子所离不了的。孝悌忠信礼义廉耻是“朱子八德“是宋代理学家、思想家朱熹提出的做人的基本品德。

大仙楼上供奉着守印大仙,据民间传说,守印大仙就是狐仙,知县为求得仕途平安,将其奉为“守印大仙”虔诚供奉于此.大仙楼外的楹联是:

名场似奕无同局

吏道如诗有别裁

做官尤如下棋,要勤动脑,慎动手,一着不慎,满盘皆输,一勤一慎,这也正是内宅“勤慎堂”匾中所蕴含的为官之道。“奕无同局”“诗有别裁”,即“治赋无常经”为官者必须能够驾驭各种不同的局面,无制法可循。可以看出做官也是一门学问,需用心去体会其中的奥妙。

粮厅花厅以南为粮厅,是县衙存储粮食的地方,粮厅旁还有磨房,原先有一座大石磨,用来加工粮食,这些工作在当时都是由壮班衙役干的,粮厅前有一棵古槐高耸入云。

六房

“吏”“户”“礼”“工”“刑”“兵”六房位于大堂东西两侧,“吏”“户”“礼”居东,“兵”“刑”“工’居西,它们分别与东边的钱粮库和西边的武备库这两库房合称“东司”和“西司”。

东库房由县丞(正八品)分管,西库房由典吏(从八品)分管,六房的正职称“经承”,副职称“管年”。其中,吏房管理县所属吏员的升迁调补,下委任状,负责登记本县进士,举人副榜封爵等,其职能相当于“人事局”,户房又称“户粮房”,主管全县征粮纳税折成银两押解上缴朝廷国库,遇灾荒之年还办理赈灾放粮事宜,户房的“经承”又习惯称“钱谷师爷”,户房相当于今天的“粮食局”。礼房主要管理儒学、教育、庆典、祭祀等,科举考试时协助知县教谕,组织童生应试,监场、发放试卷,操办各种庆典,主管知县出巡、仪卫、鼓乐。兵房主管全县征集兵丁、马匹、训练兵卒,向上级输送兵员,驿站、铺兵、城防、剿匪等均属兵房管辖之事。刑房主管本县民刑案件,其手下有“管年”、帮助、刽子手、狱卒、仵仆等。工房主管全县蚕桑、织造、修筑公署、城防、庵观、庙、塔、兴修水利、铸造银两、铸造枪炮器械、雕刻塑造、销毁假币等。六房各司其职,同时由知县统筹管理。

陆北辰随时在衙门当差,可是对于刑狱之事还不是很了解,所以他早早的向人打听了。

县官是一县父母,也是首席法官。在他之下,有一个由县丞、县尉以及主簿组成的法官团队。这些人或依职权,或经授权,以主审官的身份处理刑事、民事案件。击鼓原是下班号一有冤情,便可“击鼓”?大堂前所设的那面大鼓,本来是为宣告县太爷下班所用,普通老百姓要打官司,须先递状子。所谓的状子,官方称谓“诉状”,。这份状纸,两造具备,案由与事实清楚,笔法老练,严格遵循着诉状的法定格式,极有可能出自持有官府颁发执照的法律文书撰写人——“代书”之手。口供、五听和刑讯如此一番折腾之后,方能进入正式的审判。按照审判程序的规定,先审原告,再审被告,其后询问证人。首先由原告跪在公案左边的原告石上,按照法官的要求,将案由和事实陈述清楚。然后拘唤被告,被告的位置在公案右边的被告石上,法官将根据原告的控诉,讯问被告。如果被告不服,则询问证人。证人证言可能会出现两种情况,证言与原告指控相吻合,则继续讯问被告;如证言各执一词,则使原告、被告、证人当堂对质。口供,主要指被告人的供词,在证据制度中占据最重要地位。古代法官对口供非常重视,审判程序围绕口供的取得进行,最终的判决也建立在口供基础之上。口供作为古代诉讼证据之王的地位,随着“五听”狱讼审案方式的应用而确立,并在后世得到了极大的发展。五听是一种通用审讯方法,早在西周时代就已应用在司法实践中。一曰辞听,即所谓听其言词,理屈则辞穷;二曰色听,即所谓察其颜色,理屈则面红耳赤;三曰气听,即听其气息,理屈则气不顺;四曰耳听,即审其听觉,理屈则听不清;五曰目听,观其双目,理屈则眼神闪烁。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是古人智慧的结晶。刑讯是获得口供的法定手段。为了避免刑讯滥用而造成冤狱,法律对于刑讯程序的规定非常严格。所谓的“大刑伺候”,主要就是打板子。例如在唐代,刑讯时使用长三尺五寸,大头三分二厘,小头二分二厘的专用讯囚杖,只能击打背、腿、臀,且要求这三个部位受刑相等。刑讯不能超过三次,用刑总数不能超过二百下。如果达到了法定的考囚次数被告人仍不肯招认,便可以取保,并反过来拷问原告人。结案判词花样多案件审理完毕,即进入结案程序。古代对案件的审结都要求司法官吏能引用法律、依据事实做出判决。与现代法院的制式判词不同,古人的判词非常简练,且透出强烈的个人风格。

肃穆的公堂,头顶着“明镜高悬”匾额的县太爷端坐在公案之后,如狼似虎的衙役分列两班,惊堂木一声脆响,不仅把堂下的人下了一跳,更是把围观的百姓唬了一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