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第7章:庭审进行时(上)(1 / 2)我百胜律师,你什么律师?首页

“第二点便是从一审法院所认定盗窃罪的犯罪构成来分析,许平的行为也并不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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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同低头将将陈羡平刚才的观点写在了材料上,这个观点就算是老法官的他倒也是第一次在法庭上听到律师这样论证。

“柏教授,针对刚才辩护人所提出的遗失物,从专业的角度来看,您认为怎么样?”

撒宁趁着陈羡平还在念着本案事实时,替大家询问着。

“说实话这位辩护人刚才提出的观点,我也是第一次见。

但是我们要是仔细分析一下拾得遗失物的含义,也就是非基于遗失人的意志而暂时丧失占有的物。

按照辩护人的思路倒是也可以这么分析,但是关于ATM机到底是不是公共空间,还要看双方的辩论结果。

就我个人角度而言,ATM机虽然服务于不特定人群,但是却有着隐私期待,所以对于ATM机是公共空间的认定我并不是特别赞同。

可能辩护人有其它思路吧,但是到目前为止来看,辩护人的辩护策略还是不错的。”

说到这柏涛和撒宁都不说话了,认真看着屏幕

陈羡平已经说到了重点地方。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关于盗窃罪的相关规定,从犯罪构成四要件之一的客观方面来看,需要满足客观要件是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其中最重要的便是秘密窃取,本案中许平其行为显然不符合秘密窃取这一要求。”

“第三点便是有关ATM机的认定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四条相关之规定,其所认定的金融机构是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等,ATM机并不在其中,一审法院认定其属于盗窃罪中盗窃金融机构这一加重情节,明显认定错误。”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明显错误。”

希望二审法院能够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款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撤销襄州区一审法院判决,改判我上诉人无罪!”

“我方陈述完毕。”

只是简单的陈述一下上诉的理由,所以陈羡平并未将上面三点再往深了说。

穆同把手中的笔放下后,继续往下走着流程。

“被告人及辩护人的上诉理由本庭会在评议阶段酌情考量,现在公诉人可以就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对上诉人进行讯问了。”

“上诉人,公诉人现在就一审判决书中的相关内容问你几个问题,还请你如实回答。”

公诉人高琳随即就盗窃罪的相关构成向许平提问着。

“上诉人许平你在取钱时是否察觉到了ATM机存在问题?”

“在第一次取一千块钱时就发现了。”

许平老老实实交代着,这也是陈羡平最后一次会面给他交代的,不要总想着撒谎,事实就是事实,如实说就好了。

“怎么发现的,发现了什么问题?”高琳继续追问着。

“我第一次取一千块钱时,手机收到短信发现自己余额只被扣了一百元。”

“那你当时周围是否有人?”

“没有,ATM机柜里面就我一个人。”

“你是否清楚ATM机内的钱款属于农商银行?”

“我清楚。”

“那你发现之后为何还要继续取钱?”

“因为…因为我缺钱,想着银行可能不会在乎这点钱,所以我就多取了一点,就是想占银行一点便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