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第十二章 胜诉与败诉(下)(1 / 2)平民律师首页

打官司打的就是证据,任何证据上的瑕疵,都会让你的整个诉讼策略崩溃掉,从而最终实现不了诉讼目的。

对于梦想科技而言,所需要证明的最重要的一个事实就是:去年6月20日和去年7月1日两次发给楚天的终止双方租赁关系通知,楚天是否已经收到。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楚天已经收到了梦想科技发出的终止租赁关系的通知,那么,这起案件的最终结果将会很不利于梦想科技。

值得庆幸的是,梦飞云于去年7月1号发出的终止租赁关系的通知是以EMS特快专递的方式发出的,而邮政反馈的信息是:楚天已经与去年7月2日签收。并且由于有律师的指点,梦飞云在EMS特快专递单上邮寄内容一栏清晰的写着“终止与楚天租赁关系通知”。

这些都可以做为楚天已经收到“终止租赁关系通知”的证据。而对于梦飞云通过微信通知楚天一事,则还需要证明微信的所有人或实际使用人是楚天才行。怎么证明呢?首先需要看楚天的微信是否进行了实名认证,如果进行实名认证,则微信记录可以直接做为证据使用;如果没有进行实名认证,则必须使用其他的证据来证明这个微信号是楚天所使用的才行,想要证明后者,是一个比较麻烦的事情。

有一点,关恒事先争求了梦飞云的意见,即微信通知日期为去年6月20日,按道理来讲,去年6月25日双方的租赁关系就应该终止了。但在去年7月1日,梦想科技又发出了EMS。这两个日期是有冲突的。因为前后也就错了十天,因此,关恒建议双方租赁关系终止的日期为去年7月1日为宜,微信记录只做为一个已经通知楚天的证据来使用。对此,梦飞云同意了关恒的建议。

另外关于租房押金的问题,梦飞云也决定提起反诉,要求楚天全额退还租房押金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去年7月1日起至实际退还押金之日止的利息。

3月1日,案件正式开庭审理。

在法庭调查阶段,原告楚天向法庭提交了《房屋租赁合同》,用于证明双方存在租赁关系以及房租的金额和违约金的计算标准;物业公司出具的自去年7月5日至今年3月1日房屋一直空置的证明,用于证明房屋一直空置。

关恒向法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第一,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用于证明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已经于去年3月1日期限届满,双方已经不再存在租赁合同关系。自去年3月1日起双方只存在不定期租赁关系。

第二,商都市古城公证处公证书一份,证明梦想科技已经于去年7月5日腾空了房屋,而且由于原告楚天并未到场,被告不得已将房屋钥匙交由物业公司代为保管。

第三,邮政EMS特快专递单一份,证明被告于去年7月1日向原告邮寄了一份《终止租赁关系通知》。

第四,邮政EMS特快专递查询结果一份,原告已于去年7月2日签收,证明原告已经收到了被告发出的《终止租赁关系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