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浪就主张,陈明涉嫌犯罪,陈聪虽然事先没有与他进行密谋,但是在案发当天,陈聪打电话告知了他要报复马杰的情况,这个时候两人就达成了一种共同犯意,即要对马杰进行报复,而报复的实施者是陈聪。
因为他们是兄弟俩,陈聪去报复马杰也是为陈明报仇,陈明没有反对陈聪的举动,即可认定其与陈聪有共同犯意,在有共同犯意的情况下,他将马杰家的住址告诉了陈聪,为了陈聪去实施杀人提供了方便,这无疑是一种帮助犯。
虽然陈明没有明确指使陈聪去杀人,但是他在得知陈聪要去报复马杰时,无形中起到了一种怂恿的作用,二人构成共同犯罪。
只是陈聪没有告诉他如何去报复马杰,按照疑点利益归于被告的原则,可以认定陈明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因为报复的内容不确定,但故意伤害起码要在报复内容的范围之内,陈明没想到陈聪去会杀人,但是陈聪去报复马杰,他应当知道陈聪可能会对马杰造成伤害。
陈聪作为实行犯,存在了一个实行犯过限的情况,以故意伤害罪追究陈明的刑事责任比较妥当。
他这样一讲,法官听的很仔细,觉得很有道理,如果陈明仅仅是因为告知一下陈聪有关马杰的住址情况,就涉嫌故意杀人,确实是让他难以接受,但是如果认定他有故意伤害的故意,他没话说了吧?
辩护人虽然坚持陈明无罪,但是他没法自圆其说,陈明明知陈聪要犯罪,还向其提供帮助,怎么可能无罪呢?
经过控辩双方的激烈辩论,法官最后宣布庭审结束,择期宣判。
马杰的家属对孟浪的表现非常满意,一方面他们的心情平静了许多,原来的时候一直认为陈明是幕后的凶手,认定陈明才是罪魁祸首,必须要将陈明判处死刑才行。
而现在,他们经过庭审认为陈明可能真的没有唆使陈聪去杀害马杰,这样他们原来的那种愤怒的情绪减少了许多。
而另一方面,孟浪让陈明和陈聪都承认事先知道要报复马杰,陈明虽然不至于犯上死罪,但是绝对要承担刑事责任,这样才是最公平的。
因此公平公正才能让被告人和被害人双方都平静下来,被告人无话可说,被害人也不会耿耿于怀。
陈明在最后陈述阶段,也是承认自己当时一时糊涂,有着要报复马杰的想法,向陈聪提供了马杰的地址,涉嫌犯罪,希望法庭能从轻处罚他。
而陈聪亲自实施了杀人行为,经过这一次的重审,也让他认识到自己也是一时冲动,如果陈明当时能劝说他一下,他也不会犯下如此大错了,说来,他心里头有些怪罪陈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