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第五十二章半(附送)(1 / 1)律政大法师首页

多年以前人民法院公报过的于萍故意泄露国家秘密(以下简称“于案”),就是一起辩护律师因将案卷材料复制给家属,被控告故意泄漏国家秘密罪的案件。但于萍其实并没有犯罪,二审撤销了控诉,仅给各位做科普。

于案判决

本案中上诉人于萍让马明刚亲属查阅的案卷材料,是其履行辩护律师职责时,通过合法手续,在法院从马明刚贪污案的案卷中复印的。这些材料,虽然在检察机关的保密规定中被规定为机密级国家秘密,但当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审判机关没有将检察机关随案移送的证据材料规定为国家秘密。于萍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不属于检察机关保密规定中所指的国家秘密知悉人员。作为刑事被告人的辩护人,于萍没有将法院同意其复印的案件证据材料当作国家秘密加以保守的义务。检察机关在移送的案卷上,没有标明密级;整个诉讼活动过程中,没有人告知于萍,马明刚贪污案的案卷材料是国家秘密,不得泄露给马明刚的亲属,故也无法证实于萍明知这些材料是国家秘密而故意泄露。因此,于萍在担任辩护人期间,将通过合法手续获取的案卷材料让当事人亲属查阅,不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于萍及其辩护人关于不构成犯罪的辩解理由和辩护意见成立,应予采纳。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但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改判。

在于案的判决中,法院认为尽管根据检察机关的《检察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刑事卷宗材料属于国家秘密,但辩护律师是在审判阶段从法院调取的卷宗,而《人民法院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中没有将卷宗证据材料规定为“国家秘密”,审判机关也没有将卷宗材料通过内部程序核定为国家秘密,因此,法院并没有采纳保密局依据《检察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作出的鉴定结论,认可相关卷宗材料为国家秘密。

但是在52章中,因为绝情谷神雕王案的特殊性,所以笔者设定如果刘媛媛等人也参与旁听,那么就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