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天,李星和刘启一起去了法庭。二人坐在原告席上,邻居、邻居的朋友还有各自的律师坐在被告席上。
按照邻居律师的说法,邻居扣押刘某的行为很难定性,假如按通常理解定为绑架罪,但绑架要求行为人威胁财产占有人,从而让财产占有人基于恐惧而做出财产处分,但刘启在最初是没有受到威胁的,他是在之后自己发现的。除此以外,邻居扣押刘某是先逼迫刘某写的借条,后面邻居的朋友又逼迫了刘启付款,先后有两个索取财物的行为,因此这处根本没法定义。
“这有何难,既然定不了邻居绑架罪,那就定抢劫罪。”
“定抢劫罪,为什么?”此时坐在高处的法官发话了,他也很好奇为何能定抢劫罪,这在外表上就是一个绑架行为。对面的律师也看向李星,显然也很好奇为何能成立抢劫罪。
“很简单,因为邻居最开始是直接向刘某索取的财物,而不是向第三者索取财物。假如刘启没有发现漏洞,那么就不会出现第二个索取财物的行为。可以这么说,邻居的朋友第二个索取财物的行为是新的行为。但单邻居这个向刘某索取财物的行为,至少可以成立抢劫未遂。”
李星说完,高处坐着的法官已经频频点头。对面坐着的邻居的律师额头上开始冒汗。这个刘启这次请的律师怎么这么厉害,这个案件的定性是很困难的,邻居的律师也只能做到把这个定性指出来而已,这样至少能拖几个星期,没想到竟然有人能一天就把这个案件定性下来。而且这么厉害的律师,花费一定不少,对面刘启家不是已经快要破产了么,怎么能请到这么厉害的律师?
“那邻居的朋友向刘某索取财物的行为呢?你怎么定性?要知道邻居的朋友只是主观上以为是刘某欠邻居钱不还。”
“简单,既然他没有绑架的故意,那就是非法拘禁。”
“那二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要知道按你的说法,邻居成立抢劫罪,而邻居的朋友成立非法拘禁罪。这两个罪犯罪构成完全不一致,不成立共同犯罪。但二人又共同实施了行为,这怎么判?”
“邻居和邻居朋友构不构成共同犯罪,这在不同的学说下有不同的观点,你说的这种犯罪构成不一致无法成立共同犯罪的观点属于严格的犯罪共同说的观点。但通常法庭上会采用部分犯罪共同说,也就是说邻居的抢劫罪和邻居朋友的非法拘禁罪,至少在非法拘禁罪的范畴内,两者成立共同犯罪。”
“那....那这是学说之争,假如我一定要采用严格的犯罪共同说呢?”
“那更简单,邻居和邻居的朋友按照严格的犯罪共同说虽然不构成共同犯罪,但他们至少也会分别成立犯罪。那就按邻居抢劫、邻居朋友非法拘禁判处就可以了,有什么问题吗?”
李星盯着对面的律师,气势汹汹,事实上无论采用何种学说,邻居都绝对不可能逃脱法律的制裁。
“那还有一个行为呢?邻居朋友后面还威胁过刘启,要求刘启提供钱财,这怎么算?”
“这后面的索取财物行为,包含在邻居朋友的非法拘禁罪中,虽然借条没用上,但他还是用别的手段取得了财物,这个行为是邻居朋友非法拘禁行为的延伸,部分行为共同责任,因此邻居成立了抢劫既遂。”
“那后面邻居杀人的行为呢?;邻居的杀人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按你部分行为共同责任的说法,邻居朋友也要对邻居的杀人行为承担责任的。”
“你这句话里有两个错误,第一,邻居的杀人行为不会另定故意杀人罪,邻居的故意杀人行为包含在抢劫罪中,属于抢劫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第二,邻居的朋友对刘某死亡不负责任,部分行为共同责任是在两人都对犯罪结果起到帮助、对结果有预料的前提下。但这个案件中,邻居的杀人行为超出了邻居朋友的故意范围,邻居朋友不可能料到邻居会动手杀人。所以邻居朋友对杀人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