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胁迫是怎么个胁迫法?”
“就是对人的身体实施控制或者精神控制……”
“这个没有。”
“重大疾病呢?”
“不知道啊。”
“你需要开动脑筋,比如有焦虑症什么的。”
“什么是焦虑症啊?我没有听说呀。”
顾绵延又点击了几下手机屏幕,嘴里念道:“焦虑症是指以焦虑情绪体验……”
“顾律师,我不知道黄鹂有没有这个病。”
“你要有想象力,比如她是不是很容易动怒?”
“是。”
“她是不是总是觉得未来很糟糕,很担心?”
“是。她要我赔她50万就是因为这个。”
“那就对了,这就是焦虑症。”
王心露出满意的笑容,顾绵延趁热打铁:“还有,撤销婚姻之后,你户口本的‘婚姻状况’一栏还是‘未婚’。”
“我本来就没结婚。”
“嗯!那不一样,你现在的户口本上‘婚姻状况’一栏是‘已婚’。如果你办理了离婚手续,这一栏就变成了‘离异’,还是结过婚……”
“哦,对。我再登记结婚跟女朋友不好交代了。”
听着顾绵延滔滔不绝的讲解,王心已经从满意变成了大喜过望,当即就与顾绵延签订了《代理合同》,委托顾绵延律师为诉讼代理人,并交纳了律师费3万元。
3.法庭审理
两个月之后,原告王心诉被告黄鹂撤销婚姻案开庭审理。原告王心和代理律师顾绵延出庭应诉,被告黄鹂出庭应诉。
王心的理由是,黄鹂隐瞒了重大疾病。
审判员转向原告席问:“原告,你说被告隐瞒了重大疾病,是什么疾病呢?”
顾绵延回答:“焦虑症。”
“有诊断报告吗?”
“没有,但被告时常表现出焦虑的症状。”
“什么样的症状?”
顾绵延在回答:“脾气暴躁,容易生气,还有,总是担心将来的生活。”
审判员转向被告席问:“被告,你同意原告的理由吗?”
“我同意,只要他愿意给我50万我就同意离婚。”
“被告,本案是请求撤销婚姻,不是离婚诉讼。”
“哦,那我不同意。”
“不同意的理由是什么?”
“我没病,我没有什么焦虑症。”
审判员转向原告席问:“原告,你有什么证据证明被告有焦虑症。”
顾绵延回答:“刚才被告要求50万元赔偿已经证明她对未来充满了焦虑。”
审判员接着问:“原告,你是什么时候认为被告有焦虑症的?”
“结婚之后。”
“结婚之前你说的那些症状有吗?”
“没有。”
黄鹂插话,表情愤怒:“胡说,我结婚前就这样。”
审判员制止了黄鹂,又转向原告席:“下面这个问题请原告本人亲自回答,你在婚前有没有跟被告约定哪些病不能结婚?”
王心看了一眼顾绵延,顾绵延向王心使了一个眼神,王心结结巴巴地说:“有……有约定。”
“怎么约定的?”
“约定焦虑症不能结婚。”
“有证据吗?”
王心低声问顾绵延:“有证据吗?”
顾绵延也小声说道:“问你呢。”
王心结结巴巴地回答:“没……没有。”
审判员转向被告席:“被告,你跟原告有没有约定过什么病不能结婚?”
“没有,他什么都没有问。”
“被告有证据向法庭提供吗?”
“没有。”
“你还有什么要说的?”
“法官,我真的没病。什么焦虑症的,我也没有听说过。”
法院当庭作出判决,法院认为。焦虑情绪不等于焦虑症,而且即使一方患有焦虑症,通常也不属于可以撤销婚姻的重大疾病,除非一方在婚前向对方明确表示过一旦患有焦虑症就不结婚。根据医学常识,焦虑症患者有正常的认知能力,能清楚表达自己的意志,属于可能治愈的疾病。况且原告没有提供被告患有焦虑症的证据,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在婚前询问过被告是否患有焦虑症,也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向被告表示过一旦患有焦虑症就不结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王心对顾绵延不满意,这一天又来到律师事务所,质问:“顾律师,你不是说有胜诉把握吗?”
“我说过这样的话吗?”
“那为什么败诉了?”
“败诉是法官判的,又不是我判的。”
“那你得退我律师费。”
“我依据代理合同,已经完成了代理义务。”
“可是没有达到目的。”
“笑话,你去医院看病,病没有治好,你找医院退医疗费试试。”
“你收了3万律师费,你退我一半也行。”
“这是《代理合同》约定的合法收费。”
王心没有把律师费讨回来,他又在网上咨询了一个律师,问有没有办法把律师费要回来。律师答复他不可能。
王心并没有在讨回律师费问题上花太多的心思,这对他来说只不过是一个教训,自己和黄鹂的官司都是背着女友进行的,和女友比起来,这点儿钱算不得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