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家伙,离婚不到半年就和小自己二十多岁的新欢又结婚了。
方辰翻到文书界面,却发现是调解书。
两人是和离。
调解协议就几条,概括起来就是孩子当时还未成年跟女方一起生活,房子和大家电归男方,存款和一些小家具归女方。
看到房子的信息,方辰有些疑惑。
这调解书上分配的房子和二婚判决上的房子是同一套,但调解书上写得清清楚楚这套房是女方所在单位分配的福利房。
不对劲。
方辰又找到龚立心二婚案件的电子卷宗,翻了几十页之后终于找到1998年的一份房屋产权登记证明。
所有权人,龚立心、周梅。
“……”
等于说,不管是什么原因,老头在头婚离婚的时候得到了前妻单位分的福利房,然后将这套房子登记在自己和二婚老婆名下。
后来,二婚也离了,判离的时候将房子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当时彭刚判决也是比较偏向于龚立心,只判了房子增值部分的一半。
不过已经是九十年代的老房子了,当时买断的时候肉疼,但是以膨胀多年的人民币计价,两三万的买断费其实是相当划算的。
而且得亏老头二婚离得早,不然等房价开始飙升,指不定要给周梅多少钱。
但问题是,上午龚立心口口声声说这是他个人的房子,是婚前财产。
退一万步讲,就算这是他自己单位分的福利房,也的确是他的婚前财产,可产权证的确是在俩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办的呀!
难道说,真老糊涂了?
之前光看判决还没发现这个问题,直到翻卷宗才知道许多事情跟老头自述的事实差异都很大。
又因为许多事跟离婚和财产分割没什么关系,所以没有写到判决里,所以光看判决才什么都看不出来。
比如,除了房子的来源和归属问题,二婚离婚案的卷宗里面还有周梅交的其他证据显示,龚立心自己也应当可以分得一套福利房,但不知道为什么学校一直没给他落实,只允许他暂住在学校安排的周转房里。
这件事龚立心的自述里面也没提到过,而且也和老头自称无家可归的情况不符。
一套已经到手的福利房,一套没有落实的福利房,还有单位提供暂住的周转房,怎么看都不像是无家可归之人的待遇。
方辰边翻阅边记录,把案子的疑点统统记在笔记本上,一直到下班的点。
“小宋姐,庭长怎么一直没回办公室?”
宋开颜正在收拾东西,答道:“庭里有个只能放两张沙发的小办公室,没事儿的时候庭长就一个人在里边待着,就在拐角那个位置。”
“噢。”方辰也开始收拾东西准备回去。
也没什么好收拾的,他一个新来的连办公用品都只有一支笔和一个笔记本,只能简单整理桌面,并帮宋开颜把卷宗放回柜子里。
“明儿见!”
“明天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