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杀婴,谁之过(2 / 2)蒙眼执剑人首页

“我讲这半天口水都干了,你就来一这?我说你这重点是不是有点偏啊?”叶蓁愤愤不平。

“嗐,我这就是由感而发,想到哪说到哪。也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年轻人对生育的恐惧飙升,我觉得跟自媒体夸大生育危险性不无关联。要是他们知道生孩子也没那么危险,估计国家生育率能提升一大截。”周扬继续跑题。

“有些人,穷其一生也要不到自己的孩子,有些人呢,生下的孩子却要狠心杀掉。你说这些案子里的嫌疑人都怎么想的,孩子生下来之后丢在马桶里,只知道冲水冲水,是想把溺死的孩子顺马桶冲下去吗?还有杨盈这个,直接从楼上扔下去,是觉得婴儿在空中坠落过程中会自动消失吗?还是觉得警察不可能会找到自己?”叶蓁百思不得其解。

“人在年少时做出的事情既轻狂又无知。这些女孩子,生下孩子的一瞬间脑子就懵了,只一个念头就是不让婴儿出声,不想让婴儿跟自己建立起直接联系。当然,也很可能觉得婴儿是自己生下来的,所以自己有权处置,压根没觉得这是故意杀人的行为。年轻人,我们的法治宣讲还有一段很长的路要走啊。”原本在旁边一言不发的于辰继续说道,“这种杀婴的案子还真是值得我们深度思考的。一条生命的逝去令人唏嘘,可我感慨的是犯罪女性既是加害人又是受害人,她们面对的不仅是法律的审判,恐怕未来还要受到很多道德上的评判,也不知道能不能过得去自己内心谴责这一关。”

“我查了一些判例,当前对于未婚女性杀婴案件通常会倾向于轻刑化处理。就像师父您说的,这种犯罪中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或者再犯可能性都相对较低,特别是犯罪女性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里还会面对良心的谴责和精神的折磨,无论从一般预防还是特殊预防的角度来看,对她们适用较轻的刑罚已能起到刑罚的感慨跟教育作用了。”叶蓁接下于辰的话,说道。

“所以啊!而且我觉得,这些女性的无知行为是造成悲剧的直接原因,但绝不是全部原因。可是刑罚却好像把所有的责任都归咎于犯罪的女性个人,我觉得对她们来说有点儿‘不太公平’。最最最不合理的,我觉得还是那个需要婴儿生父出具谅解书这个事情。你说,他们要么是不知道有这个孩子的存在,要么是知道有这个孩子的存在,却不愿意跟女方一起协商妥善处理好整个事情,也不在乎女方的名誉或者身体是否会因此受到损害。那你说,对于后面的情形,男方压根儿不想对孩子负责的,他又凭什么作为孩子的生父享有谅解女方的权利呢?”周扬问。

“没错。我也觉得从理论上讲没必要一定要男方出具谅解书才可以对女性从轻处理。故意杀人犯罪,一方面侵害的是公民的生命权,另一方面也给被害人家属带来了长期的情感缺失跟心理伤痛,所以犯罪人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刑。你说,在这种未婚女性杀婴的案子里,婴儿的生命权毫无疑问是受到了侵害的,但是那婴儿的生父大多是不知道婴儿的存在,或者是干脆不愿意承认也不管这个婴儿是死是活的,那这种情况之下,他作为被害人家属遭受的心理伤害是极为有限或者甚至说是没有的,那犯罪人的责任刑自然要有所减轻啊,这事实摆在眼前,内在的逻辑就是这样,还需要谅解书这种形式上的东西吗?”叶蓁越说声音越高,情绪被不断调动了起来。

“你说得对!没必要!我支持你的看法!把你的观点写进报告里,写进公诉意见里去!”周扬拍案而起,停顿了一秒钟又接着说道,“走!到点儿了!干饭去!”

这两起案件办结后,叶蓁感触颇多,她在办案手记中记录了下面这番话:

未婚女性杀婴这类案件不同于其他故意杀人案件,从行为人个人来看,外出打工的经历削弱了这些年轻女性原本以血缘关系为主的社会资源链接的紧密度,导致了她们对于两性关系、生理知识、自我保护的方式大多来源于网络,容易被不良信息误导,再加上法律意识的淡薄,缺乏对生命的基本尊重等因素,共同导致了案件的发生。同时,家庭监管的缺失、社会救助体系的不完善也是造成这些悲剧的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