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必须承认,由于两个人的分工不同,为了掩护乔伊斯女士,大多数具体事情其实都是泰勒小姐做的。
之前我知道她有一个同谋,却无法找到足够的证据,到底是乔伊斯女士,还是布兰妮小姐,我并不能百分百的确定。
这个细节虽也有其它解释,比如就是一时情急忘记了,可如果结合她的性格和职业,还是足够成为我怀疑乔伊斯女士的一个佐证。
另一个引起我怀疑的理由是,杰克警长和黑格尔警督询问目击证人时,乔伊斯女士当时给我留下的印象。
她的语言很简短,回答问题也很有条理,告诉我们本尼律师原本就身体不好,有严重的心脏病,还描述了旅途劳累,和凯瑟琳小姐死亡带来的精神影响。
客观的讲,乔伊斯女士并没有添油加醋,说的情况都是事实,关键是逻辑太完整了,它起到一种潜移默化的作用,在暗示我们本尼律师是自然死亡。
她有足够的语言技巧,却忘记了言多必失的道理,越俎代庖的表现就显得有点心急了,也过于小瞧我这个snn的能力。
只有这两个依据,就说乔伊斯女士是同谋,还是显得有些薄弱,等到和福伊尔先生沟通之后,我才得到了更多的依据。
首先要说明的是,乔伊斯女士和泰勒小姐是一对恋人的事情,在波士顿也是一个隐秘,福伊尔先生他们并不知道,而是其它情况。
她虽然不是有执照的医生,可是,普兰达公益信托公司有大笔投资,都在药物、器械和医院等医疗领域。
她具备一定的医疗知识,她和本尼先生的私人关系很好,很熟悉他的身体状况和生活习惯,这些都是布兰妮小姐不具备的条件。
最重要的是,表面上她只是一个职业经理人,和福伊尔先生的遗产没有直接关系,实际上牵扯很大,她有足够的杀人动机。
大家都知道,公益信托和慈善基金会,是世界上慈善事业最重要的两种机制,乔伊斯女士掌管的是公益信托公司,而不是慈善基金会。
两者表面上都是从事公益慈善事业,其实有很多的区别,具体的优劣区分就不一一阐述了,那非常复杂。
我主要介绍下和本案关联最密切的一条,两者的财产所有权和独立性不同。
慈善基金会是单独法人,适用的是法人财产权规则,通俗的讲,钱捐出来以后就属于基金会,和原来的捐赠人已经没有了关系。
而公益信托采取的是双重所有权模式,即受托人拥有名义上的财产所有权,受益人享有实质上的所有权。
明白了这一点的区分,再回到我们的案件中,就可以推断出她的杀人动机其实也是为了遗产。
因为,福伊尔先生交给普兰达信托公司托管的大笔资金,未来的归属权产生了巨大变数。
福伊尔先生原来没有直系后代,他拥有的股票、现金、土地、房子等财产,会按遗嘱分给包括布兰妮小姐在内的几个子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