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第一部(上) 第一章 卧槽!终于有案子接了!(1 / 2)书籍1375707首页

钱清今天刚刚才来律所上班,他的这个律所的名字叫乾恒律所,上司每天都要压炸但是钱清却选择不去理他的上司,上司的助理叫钱清去一趟胡可乐的办公室里,钱清去了他办工作室发现胡可乐的办公室里有一大堆的百事可乐和可口可乐,此时,他的上司给他出了一个很难的题,请问钱青,你喜欢喝百事可乐还是可口可乐?此时田青在心里想的,我还是喜欢喝百事可乐。

上司说:“我知道钱青你很不容易,你看我这里有个案子,你看一下你接不接?”

钱清说:“我不是法学专业毕业的,我这个人不太会做法律方面的事情,我还是找别人接吧。”

上司说:“这个案子很特殊,你要是能接的话,这个月底我给你加薪。”

什么案子,这是钱清的第一个案子,钱清小心翼翼的拿起手机,问:“加薪?那我要是做得好的话,是不是还会有奖金?”

此时钱清里的脑子里响起一个声音:

【叮~恭喜宿主成功开通张三系统已上线】

“系统?”

钱清依然无比迷茫的看着这外面,钱清按按下定决心,转头跟领导说:这个案子我接下了。

很好。

其实这个案子是很简单的,领导落落的问了一句:“钱清,你有把握吗?”

“有把握,但是领导如果这场官司我赢来得给我一个独立的办公室,还要在来几个美女助理?”钱清按按一笑到。

胡可乐说:“前提是你要把这场官司打赢。”

“好,明天当事人会来你明天和他好好谈谈,行,钱清看了看时间,自己师傅的那场官司要开始了,不是官司是法官,而且还是这场官司的审判长,他先想胡可乐请了一天假。”

胡可乐无奈的说:“去吧。”

钱清直奔滨海省仑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

2023年4月29日上午10:00

书记员小胡:公诉人、辩护人、证人、被告人已在庭外候审。

书记员小胡: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读法庭纪律:

1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准鼓掌、喧哗、吵闹,不得有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2.旁听人员不得随便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

3.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未经审判长同意,不得发言、提问,发言时应当起立,注意文明礼貌,不得攻击、辱骂他人;

4.未经法庭许可,任何人不得在法庭录音、摄影;

5.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6.关闭寻呼机、移动电话和其他通讯设备。对违反法庭纪律的,法庭将给予口头警告、训诫,不听劝告的,经审判长决定,可以没收录音、录像、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给予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书记员小胡: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请坐下!(书记员面向审判长)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证人已在庭外等候,被告人南双清已在羁押室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指示开庭!

审判长叶夕语:(敲击法锤)滨海省仑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今天就滨海省仑海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南双清故意杀人一案进行公开审理。现在开庭!

审判长叶夕语:请法警传唤被告人南双清到庭!(法警带被告人南双清到被告人席)

审判长叶夕语:被告人南双清,请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出生日期、民族、文化程度、职业状况、家庭住址、有无犯罪前科、何时何因被羁押和逮捕的?

被告人:我叫南双清,女,200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高化,公司职员,住所地为仑海市南堡区灵山镇108号,没有犯罪前科,因为涉嫌故意杀人,我与2023年2月3日被南堡区灵山镇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与滨海省仑海市第一看守所。

审判长叶夕语:被告人南双清,仑海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数副本你收到了吗?是否超过10天?

被告人:我收到起诉书,时间已经超过10天。

审判长叶夕语:被告人南双清,本法庭依照法律规定宣布有关事项:负责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由审判员刘一光、万国锵、鸣天光组成,由叶夕语担任审判长,书记员胡林海担任法庭记录。东海省山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军、杜豪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对合议庭成员以及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之规定,申请回避的事由有: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5.上述人员曾经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

审判长叶夕语:被告人南双清对出庭人员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不申请。

审判员叶夕语:被告人南双清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可以提出证据: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除自行辩护外,还可以委托辩护人为自己辩护。受被告人南双清的委托,由滨海南堡律师事务所律师广超担任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被告人南文清是否同意广超担任你的辩护人?

被告人:我同意。

审判长叶夕语:控辩双方在举证时,应当说明所举证据的来源及所要证明的内容。对证人、鉴定人不出庭的,应该说明原因。控辩双方向法庭所交证据,应当提交原件、原物。不能提交原件、原物的,应当说明理由。经法庭同意可以提交副本或者复印件。

审判长叶夕语:公诉人除了开庭前向法庭提供的证据目录外,还有无新的证据需要在法庭上提出的?

公诉人:没有。

审判员叶夕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无新的证据需要在法庭上提出?

辩护人:没有。

审判员叶夕语: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请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站起)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下面我代表仑海市人民检察院宣读起诉书:

被告人南双清,女,汉族,现年18岁(生于2001年7月23日),仑海人,高化程度,被告人南双清涉嫌故意杀人案,经仑海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现已查明并证实犯罪嫌疑人南双清有下列犯罪事实

被告人南双清,今年2月1日下午下班后途径滨海学院仑海分校附近空地上的一条小路,遇见她以前的同班同学,即被害人马墨灵,事发当时,只因马墨灵取笑被告人自闭,被告人南双清用刀刺向马山的身体部位,导致马墨灵手部受损,经鉴定定,左手残疾给被害人及其家人带来严重的打击,被告人南双清行为主观恶意明显,具有严重的故意性和社会危害性。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南双清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经调查,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34条、第 232条之规定,被被告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之规定,特提起公公诉,请依法严惩。

审判长叶夕语:被告人南双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于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的陈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因此,法庭要求你如实地回答法庭对你的提问,对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不得隐瞒,不得伪造。否则,法庭对你就以对抗审判,拒绝悔罪论处。你听明白了吗?

被告人:听明白了。

仑海市人民检察院检查员:张军、杜豪,我的起诉书宣读完毕。

法庭正在激烈的辩论中......

大概过了1小时后

审判长叶夕语:本案经庭审调查、辩论,被告人作了最后陈述。合议庭在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评议并作出决定。现在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南双清起立听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