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031 昌杰律师事务所(2 / 2)变成二哈的律师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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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天,陈怡荣带着自家的哈士奇一起去上班,既然决定要培养哈士奇成为一条安慰犬,自然要开始带着它适应各种场合。

她也约了周杰……第三个案件的当事人来办公室详细谈论一下他的案子。

陈怡荣所在的江城昌杰律师事务所苏子长自然是来过的。说起来,苏子长和昌杰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兼主任,陈怡荣的老师王昌杰是曾经的同事,他们大概属于江城市的第五代律师。

很多老一辈的人,依然有一个习惯性的思维,认为律师属于公务员。这是有着一定的历史原因的。

我国最早是根据1954年宪法关于“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规定,于1954年到1956年在一些大、中城市成立了律师协会和法律顾问处,初步开展了律师工作,取得了一定的经验。在当时,律师称呼为“人民律师”,与法院、检察院同属于司法体系。

1980年8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正式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对新的律师制度作了系统、详尽的规定。根据暂行条例规定,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其任务是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提供法律帮助,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到这个时候,律师任然属于国家公务员,拿的是公务员工资,并且接受法院的指派为当事人和刑事案件的被告辩护。

在这个时候的江城,这批律师是属于第一代律师。他们当中的很多人并没有经过严格的法律培训,多是由退伍军人或者政府人员经过培训后上岗的,但是他们却有着丰富的经验。

到了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将律师专门独立出来,虽然还没有脱离公务员体系,但是已经需要经过系统的学习和考试才可以持证上岗,这一批律师属于江城第二代律师,苏子长的父亲是在这个时期从江城周边的小城市自学法律并且通过考试成为律师的。

有意思的是,当时的律师需要学习《刑事侦查》、《犯罪心理学》等内容,律师有时候会充当侦探来研究刑事案件。

第三代律师和第四代律师分别是因为《律师法》2001年12月29日和2007年10月28日两次修订期间成为律师的人。在那个时候律师已经脱离了公务员的范畴,成为独立的律师事务所,自负盈亏,不再听从法院和检察院的指派,自行代理自行辩护。

不过如果追源溯本,整个江城市的律师在最早同属一家律师事务所——江城市律师事务所,而后这家律师事务所分为第一律师事务所和第二律师事务所。再后来律师制度改革,律师脱离公务员队伍。国家允许律师自己组建律师事务所,江城的律师事务所才多了起来。

可以说江城市的律师,老一辈的都是同事,年轻一辈的都是同门师兄弟。

而苏子长和昌吉律师事务所的主任王昌杰属于江城第五代律师,他们是在同一期进入苏子长父亲的律师事务所实习,做了五年的同事。

他们也是同时从原本的律师事务所脱离,创办了自己的律师事务所,成为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和主任。两者关系还挺不错,经常互相串门喝茶约酒。

对于这里,苏子长真是再熟悉不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