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阁老高见!”吏部贺尚书笑道,“他要是干得卖力,干得好,咱们就说他外饰儒袍,其实内藏法家阴骘之心,其实是个刑名法术的刀笔吏。他要是干得不好,咱们就说他,其实是个夸夸其谈,没有真才实干的碌才”。
“就是这个意思”,温体仁笑道,“您是太宰,执掌吏部,考核官吏,还不是您来。到时,上个折子,老夫在内阁票拟支持一下,陆扬这小子,便算是完了”。
在大理寺的签押房里落座,陆扬心中感慨不已。大理寺与刑部、都察院合称三法司,刑部受天下刑名,都察院纠察,大理寺驳正。凡未经大理寺评允,诸司均不得具狱发遣。弘治以后,只阅案卷,囚徒俱不到寺。重大案件,由三法司会审。
也就是说,大理寺的工作,主要是给刑名案件,把把关,做最后一道审核,同意的,具狱发遣,不同意的,则驳正。同时,它是书面审,而不用像后世法院那样听控辩双方来回质证、辩论,搞什么开庭审理,而只要看看卷宗即可。如果有重大案件,则大理寺与刑部、都察院会审,相当于三个机构搞联署办公,以联席会议的方式,审理重大案件。
刚来到大理寺,便有案件,报了上来。陆扬拿着卷宗,看了起来:原来是京畿附近,有一名叫刘孟卿的秀才,早年丧父,对于寡母,平日里极为孝顺,偶然的一个时候,他母亲周氏强行从族人那索要了一些钱财。刘孟卿认为这些是非应得之财,不可收用,于是劝母亲周氏退还,但周氏不同意。于是,刘孟卿凑了些钱,私下里将钱财退还给了族人,此事后来被周氏得知,他认为如此一来,自个儿会被人耻笑,气得吊树而死。此案,由县、府、提刑按察使司审后,依照大明律中的违犯教令条目拟绞,提交给刑部,刑部在说贴中批示:违犯教令且致母自尽而死,依律拟绞,并无不当,照准。
看罢此案,陆扬叹息不已,后世学者早已指出中国古代的法律有一个儒家化的过程,开始,总觉得儒家化应该是温情脉脉的,总比法家那种冷酷的理性主义好吧。没想到,将儒家教条法律化,也有恐怖的一面,法律的儒家化其实也是一个儒家的法家化的过程,还真应了清代戴震的那句名言酷史以法杀人,后儒以理杀人,浸浸乎舍法而论理,死矣,更无可救矣。
陆扬暗忖:常言道,法律乃最低限度的道德,一旦将所有的道德都法律化,那岂不是将道德给强制化、无限化了,最重要的是,岂不是将道德给僵化了?!法律与道德,毕竟是不同的,拿这个刘孟卿的案子来说,如果是个道德问题,没有人会说他是不孝,可是,一旦变成法律,法律是很僵化的,只要违犯教令且致母自尽而死,便是拟绞,没什么商量余地,县、府、提刑按察使司、刑部,都在卷宗提了句其情或有可悯,但判的时候,都毫不犹豫地判了绞,可见律法的无情与僵化。有念及此,陆扬提笔,在卷宗上,写了个大大的驳字。
既然驳了刑部的拟判,自然不能不有所说明。不过,陆扬毕竟是个现代灵魂,虽然在大明已经待了这么些年,但在大明律方面,自然谈不上有什么造诣,于是,陆扬找来几名寺丞、评事,让他们协助,合议一番。然后,陆扬再亲自动笔,写下了驳辞,在符合大明律的基础上,表达了陆扬自个儿的看法:
“有违正命,致令父母自尽,自属背礼违法,罪有应得。至于不从乱命,则不然,不可目为违犯教令,刘孟卿事亲极谨,对于尊亲之失,慨然而谏,谏而不从,私而改之,不但不违孝道,反而深合儒门事亲之道。刘母之命,本乱命耳,自不便照违犯教令而拟刑。董子曰原心定罪,本朝律例,乃太祖高皇帝钦定,以太祖之明,又岂有拟判孝子入罪之理?!惟其母之死,究由该犯私还钱文所致,衡情酌意,照违犯教令而减等拟罪,本寺拟改判杖一百”。
陆扬这份驳辞,按现代法律概念来说,基本意思即:犯罪嫌疑人刘孟卿没有犯罪动机,不构成违犯教令的罪名,同时,从立法原意来看,大明律的立法者太祖皇帝,也绝对不会如此规定,生硬地将刘孟卿违反乱命等同于违犯教令,绝对是违反太祖本意的,也不符合大明律教化万民的目的。
此驳一出,没想到,刑部倒是没啥意见,刑部尚书王在晋与陆扬有些交情,大笔一挥,同意改判,如此一来,陆扬在大理寺甫一上任,便建立了威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