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第44章 论器官移植(2 / 2)讼情首页

第九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捐献其人体器官。公民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公民对已经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有权予以撤销。

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遗体器官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捐献、获取该公民的遗体器官;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遗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注意:即使公民同意捐献也需要通过书面的形式明确!对于遗体器官捐献的规定也很严格!

第十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获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用于移植。

注意:这里体现了国家对于未成年人保护的力度!

第十一条规定:活体器官的接受人限于活体器官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注意:活体器官就是实施器官摘除手术时的供体是活着的人,只有当近亲属需要时才能从活体上摘除器官。

第三十二条规定: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手术,除向接受人收取下列费用外,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所移植人体器官的费用:

(一)获取活体器官、切除病损器官、植入人体器官所发生的手术费、检查费、检验费等医疗服务费以及药费、医用耗材费;

(二)向从事遗体器官获取的医疗机构支付的遗体器官获取成本费用。

遗体器官获取成本费用,包括为获取遗体器官而发生的评估、维护、获取、保存、修复和运送等成本。遗体器官获取成本费用的收费原则由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医疗保障等部门制定,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医疗保障等部门制定。

从事遗体器官获取的医疗机构应当对遗体器官获取成本费用进行单独核算。

注意:移植器官是无偿提供的!

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

(二)未经本人同意获取其活体器官,或者获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活体器官;

(三)违背本人生前意愿获取其遗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捐献其遗体器官,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意愿获取其遗体器官。

医务人员有前款所列情形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原执业注册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终身禁止其从事医疗卫生服务。

注意:此条就是刑法规定的立法来源。

由此可见,白淑清当年的的确确是卷入了刑事犯罪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