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石狮扫黑除恶(1 / 2)人之初,性本善?首页

3月18日下午,泉州中院组织石狮、永春、德化等三家基层法院开展集中宣判扫黑除恶案件,共涉及1件“保护伞”案件及2件涉恶犯罪案件,15名被告人分别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七年十个月不等的刑罚。这是自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泉州法院开展的第六次扫黑除恶治乱集中宣判活动。

1.石狮法院

康某徇私枉法罪、受贿罪:充当黑社会组织犯罪“保护伞”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康某原任职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兼双阳派出所所长期间,2016年在董某、吴某等人涉嫌“蓝山墅”聚众斗殴一案侦办过程中,接受他人请托,为帮助犯罪嫌疑人董某逃避法律处罚,将犯罪嫌疑人吴某在公安机关供认的出钱雇请卢某的供述内容,告知董某等人,以暗示董某、吴某翻供。后犯罪嫌疑人董某、吴某、卢某等人遂商议翻供,并决定由卢某独自揽下罪责。后来,被告人康某又受人请托,同时又帮助董某等人逃避处罚,在明知被上网追逃的卢某有前科、可能构成累犯且投案后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予以羁押为宜的情况下,仍于11月18日决定对卢某办理监视居住。

此后,董某、吴某先后接受公安机关讯问,均作翻供,否认出钱雇请卢某。其间,该案经办民警多次向被告人康某汇报吴某、董某翻供及与卢某串供的情况,被告人康某在明知放任上述行为会导致吴某、董某涉嫌犯罪事实难以查清,应当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却仍置之不理,不予变更强制措施,且未进一步采取其它有效侦查措施,致使吴某、董某被认定涉嫌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当时未被追诉。

2016年以来,卢某纠集多人为牟取不当利益,对泉州市洛江区双阳一带的工程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以其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卢某被监视居住期间,被告人康某放任对卢某的监管,导致卢某继续实施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指使、实施了有组织的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聚众斗殴、容留他人吸毒、运输毒品、窝藏毒品等多项犯罪。2018年11月5日,卢某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被泉州中院二审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六个月。

此外,被告人康某于2003年至2018年间,利用其负责管理所任职的派出所辖区内的实有人口、爆炸物品,指导、监督辖区内的企业内部治安保卫等工作,以及主持任职派出所的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贿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15.8万元和价值8万元的购物卡,并为之谋取利益。

石狮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康某充当卢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保护伞”,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明知董某、吴某是有罪的人,而故意暗示两人翻供,在下属汇报董某、吴某翻供且与卢某串供的情况后,予以包庇,为不使二人受追诉,不采取有效侦查措施,且对卢某应当变更强制措施而不变更,在监视居住期间予以放任不管,致使卢某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控,造成卢某实施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多种犯罪,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被告人康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3.8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还构成受贿罪,属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被告人康某犯有数罪,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康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综上,对被告人康某所犯的徇私枉法罪予以从轻处罚,受贿罪予以减轻处罚。判决:

一、被告人康某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二、追缴被告人康某违法所得人民币十六万一千三百元,连同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五万二千七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永春法院

李某龙等10人恶势力犯罪集团:聚众斗殴、寻衅滋事

3月18日下午,永春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以李某某为首的十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七年十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