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此之外,用人单位辞退职工都要给予相应的补偿。
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雇员工的条件和程序都相对简单,只要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一经证实后,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既无须提前通知,也不必给予经济补偿。但是,用人单位仍须遵守以下几个条件,而不是任意解除:
(1)用人单位是否有证据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如果没有证据或证据不充分,用人单位不能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理由辞退员工。对证据的充分性,实践中主要看两方面:一是用人单位对某一岗位的工作职能及要求有没有做出描述;二是用人单位对员工在试用期内的表现有没有客观的记录和评价。
(2)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或者录用标准应当事先告知劳动者,且该标准应当是有明确内容的,比如有数量、质量、标准等详细内容。
(3)用人单位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应当在试用期内。劳动部《对关于如何确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中明确规定,对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超过试用期,则企业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一旦试用期结束,用人单位就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雇员工,这时只能依劳动合同的约定或《劳动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员工被辞退的话,如果是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辞退,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规定,公司有过错的,经济补偿金按照员工在本公司工作的年限,以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来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的工资计算。如果公司是违法辞退员工的,则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
因此,我方向飞鹰集团提起赔偿是合情合理又合法的正常维权行为。
至于你刚刚说的公司管理规定,难道要大于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您们公司规章制度,已经是凌驾到了法律之上么?”
李子昂一脸严肃的看着对面的王鹏,眼神之中带着几分挑衅。
王鹏闻言有些不屑的开口回道:“劳动法是这么规定的没错,但具体的实施当年还是要根据个人所在公司的规章制度而议。
就拿你刚才说的几条来举例说明。
其中,有一条完全符合开除许彬的硬性要求…”
王鹏说的意思也是明显。
你就拿劳动法关于个人时长的规定来说吧。
你按照劳动法规定,个人在公司的正常上班时间应该是八小时,多了就应给按照加班计算。
而现实中呢?
超过其规定的公司不在少数,真正去按照劳动法走,员工超过八小时工作制就支付双倍工资的又有几个??
按照国家实行的劳动法:
第一: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二: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可那又怎么样呢?
大家都是这么干的,又有谁因此被处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