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第253章 人能不能是商品(2 / 2)让你打官司,怎么全都无罪了?首页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关于强奸罪的有关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相关规定处罚。

还有一些其他的规定,我就不一一列举了,但是从我刚才说的这几款规定已经可以看出,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确实是只有最高三年的法定刑。

但是收买之后如果存在其他犯罪行为,还是要按照其他相关犯罪规定对犯罪人进行处罚。

所以我认为,如果全面评价收买妇女、儿童的行为,不能仅仅看到该条法律规定的第一款,而要把该条法律规定所有的条款结合起来,综合评价的话,该罪的法定刑其实并没有白教授所说的那么低。

那么对于白教授刚才所说的观点,我认为是有着合理性存在的。

在刑法规定中,共同对向犯的刑罚大多基本相当,但是拐卖妇女、儿童罪和收买妇女、儿童罪这一对共同对向犯确实很特殊,它们的刑罚相差的确很大,甚至到了跟共同对向犯基本法理冲突的地步。

也正像我刚才所说的,人似乎还没有鸟值钱,从这方面来看的话,无论如何都是不能让人对这样的法律信服的。

但我想说的是,收买妇女、儿童罪的性质比较特殊,不能把它简单的跟其他买卖类犯罪相比。

就拿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来说,这两个罪看似都在惩罚购买行为,但是两罪背后的含义完全不同。

对购买鹦鹉的人来说,他们买鹦鹉一般是作为宠物来饲养的,在购买行为完成后,这里面其实很少会牵扯到对动物本身的利益损害,所以说对于这个罪的评价,基本上都包含在购买行为之中。也就是说仅需惩罚购买行为足矣。

但是收买妇女、儿童罪要惩罚的是什么呢?

拿收买妇女来说,通俗点讲就是买媳妇,那么买了媳妇,自然而言的要与之发生性关系,因此买方接下来触犯强奸罪的概率是很大的;或者说如果由于妇女年龄较小,或者是买方的其他原因,暂时没有发生性关系,但是对于被收买的女性来讲,几乎必然要面临被殴打、被剥夺自由的下场,此时买方触犯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犯罪的可能性也是比较大的。

所以单看与人贩子交易的这个‘收买妇女、儿童’的行为,实际上处于为后续犯罪做准备的一个预备地位。

在这种情况下,将收买妇女、儿童的行为单独定罪,其实已经体现出对收买行为的惩罚和打击了。

我知道有同学可能不太同意我的解释,但是我想请大家想一想,如果将收买行为与后续的其他犯罪行为剥离开来,收买行为本身会得到什么样的评价呢?

有没有同学愿意分享一下的?”

面对任真的这个问题,举手的人显然就少了很多。

任真随手点了个最近的女生。

“我觉得,可能侵犯了人的尊严?”

这名同学的语气不太确定。

“还有吗?”

任真看向其他人。

“这种行为是在物化女性。”

有人喊了一声。

“对,回答的很好,但是收买妇女、儿童罪,后面还有个儿童呢。”

任真笑着冲那个方向看去。

“那就是把人身当做商品了。”

前排有人接了一句。

“嗯,所以如果完全脱离收买之后的行为,仅仅看交易行为本身,我们发现这个行为侵犯的法益,是比较重大,但是又不得不承认是很有限的。

因为在现代社会中,现在的环境下,出卖自己的脑力、体力,甚至是出卖身体的现象比比皆是。

说的现实一点,门当户对的商业联姻、平常人家的财力,甚至是线下的婚介所,以前我们叫媒婆,这些都牵扯到金钱利益。

所以如果不考虑实际伤害,只考虑人的尊严,只考虑人身能不能被物化,大家觉得收买这个行为还应该受到很严重的处罚吗?

如果说现在对收买妇女、儿童的处罚不够分量,那么我觉得卖银的行为也应当犯罪化,而非只是违法。”

“但是卖银是自愿的,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是被强迫的。”

刚才那个女生还没坐下,立马反驳。

“你说的没错,这确实是大多数的情况,可现实并不都是大多数。”

任真挥挥手,示意那个女生坐下:

“我想请大家设想一个场景,人贩子带着一个他拐走的女性,一边打骂一边来到一个村落,问有没有人买,现在你有两个选择:

一个是不买,任由那个女性继续被人贩子折磨,另一个是把她买下,让她起码暂时脱离被折磨和囚禁的处境。

这样的交易行为,如果要定罪的话,大家还认为现在的三年太轻了吗?

我想提醒大家,这里的交易,可不是买方跟那个被拐卖的女性之间的,而是买方跟那个人贩子之间的。

并且我们还要承认的是,即使在现实生活中,女性自愿离开原先生活地区,通过人贩子嫁到买方家里的情况,其实也不在少数。

尤其是我们某些边境地区,非法的跨国婚姻市场一直都存在,对这种不受我们法律保护的婚姻,在刑法上我们应该给出怎样的处理呢?

如果认为拐卖妇女是犯罪,但个人意愿又可以排除犯罪的话,那么在女性自愿的情况下,有可能得出无罪的结论;相反,如果坚持认为人身不能买卖,任何人都不应当被物化的理念,那么无论女性同意与否,都应当禁止人口买卖。

但是事实上,法律不可能考虑到每一名受害者的意愿,否则法律在执行的时候就会出现模糊不清的问题。

所以我们只能采取后者观点,无论女性是否自愿,收买行为都应当受到处罚。

那么我国现行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其实就是给这种法律无法明确规制的地带,留出了一个在操作时可以相对把握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