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在本案中,按照公诉人的指控,就是秦英杰在持刀刺向被害人的时候,明知其行为会产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
对于行为人主观故意的判断,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我们要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同时出发,不但要考虑到行为的认识水平、行为能力,还要综合对案发时的客观情况与整个案发过程进行分析。
根据在案证据我们可以看到,秦英杰刺中李世中的刀,是他平时用来切香肠的,经过调查我们得知,这把刀是他花几块钱在早市买的。
这样一把刀它的质量如何,我想不言而喻。
而且混乱之中,秦英杰甚至不知道他是否刺中、刺中了什么位置,秦英杰的身高比李世中略高三四公分,从他们二人的身高对比、案发当时的相对位置以及监控录像中看到的秦英杰反手握刀姿势,从上而下斜划一刀,只是因为这个姿势对于秦英杰来说最顺手,而不是他有刺中他人的故意,更不要说杀人。
至于被告人秦英杰对于被害人死亡结果持什么样的态度,在案发后秦英杰曾经逃走几天后自首。
在他逃走的这几天之间,曾经向朋友发短信询问被害人的伤势情况,可以证明其确实没有预见到被害人李世中的死亡后果,对该死亡后果主观上更不存在任何希望或者放任一说。”
任真看了一眼审判席,几名法官们此时一个个表情严肃,像是正在思考的样子,犹豫了一下,继续说了下去:
“而且从本案的起因看,被告秦英杰与被害人李世中素不相识,此前更是不可能存在什么过节,只是因为案发现场太过混乱,城管在追赶被告。
秦英杰担心的不止是三轮车被没收,还有自己的人身可能会受到强制,因此是在急于脱身的情况下,随便挥了一刀。
而且从公诉人提供的录像看,被告人秦英杰在第二次进入现场还曾经经过李世中的身边,并没有对李世中实施任何行为。
当然,我并不是为给秦英杰开脱,说他不是犯罪,只是综合以上来看,秦英杰是在混乱之中情急之下,在奔跑逃离的途中,顺手挥出一刀。
这一刀构成犯罪没有疑问,但是绝对不构成故意杀人。
在这样的情况下,公诉人指控被告具有杀害李世中的故意,于情不通,于理不合。”
“人都死了你跟我说他不是杀人?这不是睁着眼说瞎话吗?
这样的人也能当律师?这样的人也能站在法庭上给杀人犯辩护?
法官你们管不管啊?还不快把他赶出去!”
李世中的妻子终于按捺不住,从旁听席上站起来,指着任真的鼻子就是一顿输出。
“嫂子,冷静一下,咱们这是在法院。”
旁边的人连忙拉住李世中的妻子,总算没让她冲过来对任真做些什么。
“家属尽量控制一下情绪啊,律师的发言如果存在不恰当的地方,我们会依法纠正的。”
程传磊也很是无奈,被害人的家属情绪激动,在法庭上是难免的事情,也正是怕这种情绪会在旁听席上传开,今天才决定不开放法庭旁听,而只是打开庭审直播。
死人了不代表就是故意杀人,也有可能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法官自然理解了任真的辩护要点所在,开始主持着举证质证的进行。
在举证的时候,罗晓卫看着任真提交的这一堆证据,忍不住感慨这个律师的不按套路出牌。
这是个故意杀人案,你这什么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证明秦英杰是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这玩意有啥用啊?
还有他之前战友的来信,在当兵时候获得的优秀士兵证书,还有同村村民的求请信。
这都什么乱七八糟的。
不过罗晓卫大概也猜出来,任真大概是要打打感情牌吧。
毕竟录像那么清晰,最多只是像任真刚才说的,对秦英杰行为上的定性可能存在一些争议,其他更多的,就算律师再厉害,也很难有什么作为了。
“那下面就开始法庭辩论。”
对于证据双方基本都能达成一致,除了偶尔问两句,基本上展示出来就能往下走了。
“对于辩护人所称的,H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没有行政处罚权,公诉人认为这个观点是有问题的。
虽然对于街边小摊进行管理和整治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但是不可否认的是,街边小摊的存在,跟城管的工作内容是存在交叉的。
在街边小摊对城管的工作产生影响的,城管当然有权力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和管理。”
罗晓卫思前想后,觉得妨害公务罪这个点还是得说一下:
“另外辩护人说案发当天很多执法人员穿的是便衣,秦英杰对他们的身份无法产生一个清晰的认知。
但现场的执法人员也有穿着制服的,尤其是被害人李世中,秦英杰不可能不知道他们的身份。
既然对他们的身份理应知道,那么对于城管的执法行为就应当配合,对于城管的处罚就应当认可。
即使真的有异议,也可以随后到相关申请复议甚至投诉都可以,绝不是在现场持刀抗拒执法,因此秦英杰的行为应当构成妨害公务罪。”
就是就是,看看人家公诉人说的多有道理!
旁听席上,李世中的几个同事纷纷点头,我们城管很辛苦的好吧,现在被你律师几句话把我们的努力都否定了,这怎么能行?
还是人家公诉人说话好听!
他们只听到公诉人是在向着他们说话,却没听出来公诉人的话里其实是存在漏洞的。
他们听不出来,但任真不会放过这些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