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7章 他杀死了那个城管
“关于本案的刑罚裁量问题,出庭公诉员指出,被害方有严重过错等可以对上诉人从宽处罚的情节,一审判决量刑畸重,对张驰应当依法减轻或免除处罚。
经查,本案案发前,杜金亮等四名被害人就曾多次实施过侮辱蔡美娟、干扰公司生产经营等逼债行为,蔡美娟多次报警,杜金亮等人的不法逼债行为并未收敛。
案发当日,杜金亮等人的非法拘禁、殴打、侮辱等行为,加上连日来的多次催逼、骚扰,导致张驰实施防卫行为时难免带有恐惧、愤怒等因素。
尤其是杜金亮裸露下体侮辱蔡美娟对引发本案有重大过错,虽然距离张驰实施防卫行为已间隔二十分钟,且执法人员已到达现场,但该行为是引发本案的重要因素,且执法人员现场处置不当,对张驰的判断及情绪都产生了不利影响,在刑罚裁量上应当作为对张驰有利的情节考虑。
杜金亮的辱母行为严重违法、有违人伦,应当受到谴责和惩罚。
但张驰在执法人员并未远离的情况下持刀捅刺,致使一人死亡、二人重伤、一人轻伤,且其中一人重伤系张驰从背后捅刺,损害后果严重。
且除了杜金亮之外,李福军等另外三人并未实施侮辱蔡美娟的行为,张驰的防卫行为造成损害远远大于其保护的合法权益,防卫明显过当。
张驰及其母蔡美娟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理应受到法律保护,但张驰的防卫行为超出法律所容许的限度,依法也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防卫过当的,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综上所述,张驰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伤亡后果,减轻处罚后应当在三至十年有期徒刑的法定幅度内量刑。”
叶秉文稍微顿了顿,所有人都意识到他要宣布最后的判决结果了: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等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二、撤销C省H市中院(20XX)H刑初字第1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第一项刑事部分。
三、驳回被害人要求赔偿的请求,维持C省H市中院(20XX)H刑初字第1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附带民事部分。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哗——
法庭中,旁听席上瞬间就炸了锅。
「竟然还真的改判了?」
「三年听着不短,但一审可是无期啊,这张驰的二审真是赚大发了!」
「切,这有啥了,我还觉得就是正当防卫,应该给人家无罪!」
「有一说一,要不是死了人,这正当防卫说不定还真就打成了。」
「虽然防卫过当,但死了人判三年是不是有点轻了?」
「三年还轻,你不会跟那几个讨债的是同行,怕也被张驰这样的人捅刺吧?」
「人家就事论事拿法律说话,没必要这么有攻击性啊。」
「这律师二审打的是真不错,这下一审法院出名了。」
「还有那个出现场的执法人员,这次不得挨个处分?」
一时间,旁听席上,网上,所有关注着这场庭审的人都在讨论改判后的结果。
张驰瘫坐在地上,法警怎么都拉不起来。
真的改判了,三年。
这个结果其实已经超出张驰的预料了,庭审一结束,他就跟了没了骨头似的,再也站不住了。
蔡美娟虽然对没有改判无罪有些意见,但相对于一审的无期已经好了太多,看了眼正在庭审笔录上签字的任真,蔡美娟觉得这钱花的还算挺值。
而李福军等人则是失魂落魄。
三年?
这怎么可能?
一审法官判他无期我们都嫌轻了,这怎么还变成三年了?明明就应该死刑!
而且我们的八百万呢?凭什么不支持啊?
一审判那点钱够谁分的?
“天杀的法官哪!这不明摆着徇私枉法吗?!”
马梦云哀嚎一声:“钱也不赔,死刑也不判,让这杀人犯逍遥法外,这就是你们当官的吗?
我要投诉!我要告到最高法庭!”
正准备离开法庭的法官们似乎往这边看了一眼,然后头也不回的离开了。
还好法庭现在比较嘈杂,根本听不清她说的啥,要不法官们估计也会被气的够呛。
在法院外,刘文仁罕见的代表公诉机关,接受了媒体的采访。
“请问刘公诉人,从无期徒刑改判三年有期徒刑,前后这么大的差别,您认为是什么原因导致这个转变的出现呢?”
面对记者的问题,刘文仁清了清嗓子:
“一审和二审判决有所差别,最大的原因是一审法院对于张驰的行为性质认定错误,没有认定其行为具有一定的防卫性质。”
“本案在一审判决之后,受到了千千万万广大民众的关注,您认为二审的改判,跟舆论有必然的联系吗?”
这个问题就需要慎重了。
刘文仁思考了差不多半分钟才缓缓开口:
“每一名公民都有言论自由,这是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只要舆论是正当的,那我们认为舆论对于司法是具有监督作用的,有助于我们的司法过程更加慎重、公开、公正。
但是总的来说,无论是我们公诉机关也好,审判机关也好,我们处理案件都是依法独立的,不会受到其他因素的干扰。
二审之所以能够改判,要说必然联系的话,归根结底是一审判决确实存在不当之处。”
这话说的比较隐晦,刘文仁知道,如果你说跟舆论没有任何关系,别人听了只会觉得伱虚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