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第243章 “明显”与“限度”(2 / 2)让你打官司,怎么全都无罪了?首页

“过当!必须过当!”

这次郭天明来劲了,抢在李福军前面开口:

“我当时就是看见杜金亮好像被戳了一下,想凑近点看看什么情况,过去一看杜金亮捂着肚子,张驰手上有血,我立马扭头就跑。

可谁知道这小子上来就给了我一刀,法官你说我这一刀挨的不冤吗?

我明显就没对他干点什么的意思,他这肯定是防卫过当了!”

“对啊对啊,当时也就老杜离他最近,可能张驰觉得会有危险什么的,但是我们几个都在老杜后边站着,我们可啥都没干啊。”

严兆生也跟着点头:“他捅了老杜二话不说就冲我们来了,不知道的还以为我们欠他钱,这算哪门子正当防卫?

要我说,别说防卫过当了,这就是妥妥的故意杀人,要重判!”

“你们的意见不一样,有认为是防卫过当的,有认为不属于防卫过当属于故意杀人的,你们看是统一一下意见,还是我让书记员就这么分别记下来了。”

他们东一句西一句的,根本没有重点,书记员最讨厌法庭上这种发言,此时键盘都已经停了下来。

“那要不”

李福军三人对视一眼,“就分别记下来吧,管他是什么过当还是杀人,反正都要重判!”

“那书记员就把两个观点都记下来。”

叶秉文揉揉眉心,已经开始觉得疲惫了。

不但要分析公诉人和律师观点的合理性,还要分出精力来应付这几个捣乱的家伙,这庭开的可太折磨了。

“第四个关于法律适用的问题,上诉人张驰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被害人李福军、严兆生、郭天明以及被害人杜金亮的近亲属提出,张驰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关于这个问题,被害人及家属就不用发表意见了,上诉人和公诉人简单说一下。”

这个问题相对来说没那么复杂,如果不是被害人一方提出,这个问题甚至都不会放到这里讨论。

“上诉人认为张驰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根据在案的证据我们可以知道,虽然张驰在案发当时连续捅刺四人,但是他对杜金亮捅刺的直接原因,是杜金亮不断向其逼近并伴有言语挑衅,其他三人也是在靠近之后才被张驰刺中。

可见张驰并未对离他较远的被害人有捅刺行为,并且他对每个被害人都只刺出一刀,并没有追加捅刺的动作。

如果张驰有杀人故意,那么他大概率会出现诸如追砍之类的行为,可见他的目的在于制止其面临的不法侵害,是为了离开接待室,而非杀人。

所以张驰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这问题没什么讨论的价值,连一审判张驰无期的法官,都只是认为张驰涉嫌的是故意伤害而非故意杀人。

仅仅因为死了人就指控张驰故意杀人,也只有李福军他们这种不懂法律却又自我感觉良好的人,才会提出这样的观点。

“公诉人也认为张驰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客观上没有明显的杀人动作,结合案发当天张驰所处的情景,其动刀的行为也不能被认定为主观上具有杀人故意,所以张驰的行为应当被认定故意伤害。

虽然张驰的捅刺致使杜金亮死亡,但不能仅凭死亡结果倒退犯罪故意,认为张驰涉嫌故意杀人的观点显然不能成立。”

刘文仁也没有过多废话,三两句就简明扼要的说完了。

“怎么就不是故意杀人了,那小兔崽子当时还说要弄死我们。”

李福军小声跟严兆生和郭天明说了一句,几人纷纷点头,但是也没再说话。

被法官禁言了好几次,他们总算是长记性了。

不是杀人就不是杀人吧,反正一审也没支持我们这个观点,只要判他刑赔我们钱就行了。

于是在各方没有其他意见的情况下,叶秉文说出了最后一个有争议的法律适用点:

“最后一个关于法律适用的问题,本案中上诉人张驰是否构成自首。

还是上诉人这边先说。”

前面那些争议才是重头戏,最后自首这个点要是放在其他案件,或许会成为律师和公诉人争论的重点,但是在张驰这个案子里,它就显得没那么重要了。

如果张驰构成正当防卫,自首当然就不用提了,都不是犯罪,自什么首?

但如果张驰连防卫过当都构不成,那自首的意义其实不大,因为自首并不当然意味着刑罚的减轻,它只是法官们在考量情节时的一个标准。

“上诉人认为张驰在案发后的行为应当属于自首。”

接连的发言,让任真多少也有点累了,翻看了一下庭前准备的东西,任真定了定神:

“张驰在捅刺杜金亮等四名被害人之后,并未出现任何逃跑的举动,而是选择在案发现场的接待室,等待执法人员的到来。

并且在执法人员从办公楼外返回之后,张驰并未出现任何反抗,还在执法人员的要求下交出了凶器。

根据我国关于自首的相关规定,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拘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本案中,案发后虽然没有人报案,但是执法人员就在办公楼外,张驰在明知执法人员不远的情况下,没有逃跑而是在现场等待,抓捕时也没有拘捕行为,并且在执法人员讯问时,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根据我国关于自首的相关法律规定,张驰的行为应当属于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