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想心下明白,在刚刚的第一轮辩论里面,裁判官已经听清楚了自己这一方的意见,基本上在裁判官内心里面对于刚刚争论已经有了初步的认定。所以,裁判官才会直接让双方换一个方面继续辩论。
从裁判官要求双方发表意见的内容来看,裁判官对于被告是否构成违约也有了一定的思考,否则不会让双方就违约金是否过高发表意见。
在庭审时,通过对裁判官发问的解读,判断庭审的方向和重点是每一位出庭律师的基本功,也是新手和菜鸟最容易出现误判的地方。
李想在本次庭审的前几天,几乎都将时间花费在了系统给出的模拟庭审训练系统上面,现在他的庭审能力已经能够稳定在系统给出的85分左右的水平。
整理了一下思路,李想结合裁判官的要求继续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代理人(李想):“1、原告认为,从本案已经查明的事实可知,被告陈辰确实存在未经原告猛虎公司同意在原告之外的第三方平台进行直播的行为,且以在围脖“官宣离开”等行为明确表示不再继续履行《主播独家合作协议》。被告宇天文化公司也于V信公众号上发布被告陈辰在第三方平台直播间信息。
因此,两被告上述行为已违反《主播独家合作协议》约定,且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原告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应认定为根本违约。
2、原告主张的违约金额是符合直播行业客观实际的情况,不属于过高的违约金。
本案中,必须考虑网络直播行业的特点。网络直播平台的运营主体是依赖于互联网生存与发展的互联网企业,而流量是互联网企业估值的重要指标之一,网络主播是决定网络直播平台流量大小的核心资源,个别网络主播甚至是网络直播平台赖以生存的基础。
优质主播跳槽,将直接导致原平台观众随主播转换至新平台,势必减少原平台的流量,并削弱原平台的竞争力。
在原告已经对陈辰投入大量资源和成本的情况下,原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的5000万元标准主张违约金,而是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被告陈辰和宇田文化公司实际收入等情况,仅主张500万元的违约金,合情合理,不应当认定为过高。”
实际上,李想的论述主要侧重于第二点,因为涉及“钱”的问题,一般都会是案件中双方争议的焦点。
讲白了,网络直播行业本身就是一个高流量、高金额的行业,违约金的约定肯定要和行业情况相适应。同时,原告自己觉得5000万过高,已经根据实际情况做了调整,这种时候,应该认定为是合理的违约金范畴。
冯天自然也解读到了裁判官的意思,庭审之上,“解读局势”和“见招拆招”一样重要,他决定还是将违约责任继续往原告那边扯。
被告代理人(冯天):“裁判官,我们认为本案中猛虎公司公司无故拖欠费用已构成违约,陈辰到其他平台进行直播的行为不构成违约,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宇天文化公司向猛虎公司发出过书面的主播催款单,告知其拖欠2个月的合作费用已严重违约,但猛虎公司仍拒不履行付款义务,后续,又封禁陈辰直播间,相关行为均表明猛虎公司无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愿。
所以,陈辰去其他平台直播的行为不属于违约,猛虎公司无需支付违约金。
同时,前述违约金与陈辰在新平台的收入水平并不匹配。陈辰在新平台进行直播,其现在的每月收入较低。李岑并未从“跳槽”行为中获得较大利益,甚至在新平台的收入远远低于在猛虎公司直播时期的收入。”
李想很认真的在听着被告冯天律师的辩论意见,李想一边听,脑海中已经在记录如何反驳和回复了。
基本上,李想可以做到,对方说完,自己反驳的内容也已经准备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