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第六十八章 长安县衙大狱(2 / 2)换唐首页

以前还经常出去镇上的集市上,自打那事后,去集市上的次数也减少了许多,而且此妇家中略有家底,家中的田也是由佃户耕种。

男方的田被要走后,虽只留下她自己的地,是她的嫁妆,但还是由佃户打理。

所以平日里此罪妇便在家做女工。”

“做女工?”

李修齐追问道:“可知织的是什么?”

“村里人说自打她从娘家回来后,便开始织起了婴孩,稚童的衣物,说是有富户人家让她做。”

“从娘家回来?”李修齐像是又有了新发现:“具体说说。”

杨纂也不废话,按照李修齐的问题一一作答:“听村里的人说是去年袁氏生病了,路过的道士说是见过此病,会传染,很厉害。

不过也不是必死的,若是能及时治疗,或许是可以挺过去,挺过去以后便没事了,只是治疗的周期稍微有些长。

或许是因为会传染,此罪妇最终是回了娘家,大约过了大半年后,便回来了,人也没事了。”

思索了一下,李修齐提出一个问题:“那她回娘家后,她丈夫有没有去他娘家看过他?”

“看过的,听村民说,她丈夫去看过她一次,而村民听他丈夫回来后叙述的是因为担心传染,便没有直接见面,只是隔着门相互交流了一番。”

“此前她和他丈夫的关系如何?”李修齐又问。

杨纂沉吟了一下:“应该尚可,据村民所说,当初这两家结婚时,因为两家的情况都还不错,所以当初婚礼时两个村子都很热闹。

可在经过一年后此罪妇的肚子一直没有动静,男方的耶娘就有些着急了,于是便给此罪妇看病,寻访附近几个县的名医,甚至还到长安城来找,可经过一年后,此罪妇依然没有怀上。

于是,男方的耶娘就劝那他儿休了此罪妇。”

按照《唐律》的规定,如果女方身上有“七弃”(也称七出)的问题,男方有权力强行休妻。

所谓七出是指“不孝顺公婆者可以弃、没有子嗣者可以弃、淫乱者可以弃、善妒者可以弃、患绝症患者可以弃、搬弄是非者可以弃、犯盗窃罪者可以弃”。

其次再看女方的离婚自主权;女方的离婚自主权主要是体现在可以选择“和离”,这是唐朝婚姻法律制度中的特色。

在《唐律·户婚》对离婚规定:“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此话是说若是夫妻双方因为性格不合或什么其他原因,愿意选择和平离婚,官府不会判罚有罪,只会同意离婚;

女方还有一种合法的离婚机会,便是丈夫对妻族之人犯了某种罪行,女方可以直接离婚,而且官府会强制性离婚。

同理,若是女方也犯了同样的罪行,也是同样的判决结果,并且还规定在这样的情况下,不离婚者将接受法律的惩罚。

除此以外,男方对女方还有“三不去”,即正在为舅姑服丧三年者不能休、与男方共患难的妻子不能休、已经无家可归的妻子不能休,这是唐朝法律对女性的一种尊重和基本权益的维护。

杨纂继续说道:“不过此罪妇的丈夫不知是何原因,并没有如此。

或许是感情深厚吧,故此觉得他们之间的关系应是尚可。”

点了点头,李修齐又问道:“袁氏的娘家距离她现在居住的地方有多远?”

杨纂回想了一下,应该是在脑中计算,随后便说道:“应该是有七八里远,不过都是同一个镇子。

对了...”

杨纂拍了拍脑袋,突然说道:“她娘家还和那个西门大郎在同一个村子。”

“西门大郎?”李修齐疑惑:“西门大郎是谁?”

杨纂回道:“西门大郎便是蓝田县衙给此罪妇寻得再嫁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