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镛去世以后,刘安江的经商之道,相比父亲刘镛眼界更为远阔。他不仅继承了其父在南浔的生丝出口贸易和淮扬的盐业,而且在上海涉足房地产生意,先后买下了上海市区和租界多个黄金地段的房产和土地,用以出租生利。后来,刘锦藻又进一步把家族的事业从江浙地区推向全国,在武汉、长沙、杭州、南通和南京等地投资船运、电力、铁路和茶业等实业;在通州大面积购买河口海边滩涂,围海造田,建立垦牧公司;与张謇合办上海大达轮埠公司;在武汉投资兴建了汉口水电厂等。
同时,1901年,因为捐资给清政府以赈陕西灾荒而被朝廷加封为五品京堂候补。同年写成《清续文献通考400卷进呈,赏内阁侍读学士衔。但他始终不忘公益事业。
湖州购地之事,谈判没有结果,湖绅们又聚集在一起商议:
刘安江道:谈判无果,只有走法律之道。
湖绅们纷纷赞成,决计将南监理会和韩明德告上领事法庭。
他们公举沈瑞琳、俞恒农、沈谱琴和周廷华四人为全权代表出庭起诉,聘请古柏white cooper为代理律师,并于1906年2月19日正式向杭州领事法庭提交诉状。
诉状中指出:原告四人是湖州士绅正式授权的代表,按照中国法律和传统,士绅有责任也有权利去保卫贡院、校场、庙宇、圣庙等周边的财产和土地;湖州之尊经阁、颜鲁公祠、曹孝子庙、敬一亭和绎志亭等建筑全部位于本案所涉之土地中。
湖绅的诉讼策略是以许鼎霖合同为基础进行争取。他们指出:潘慎文及律师佑尼干作为全权谈判代表,已经在合同上签字承诺退还土地;但韩明德拒不履行合同,构成了违约,给原告的利益造成了损害。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履行许鼎霖合同,退还土地和先前支付的1000两上海规元,并且偿付原告1000元的损害赔偿金。
韩明德在答辩状中称:被告方获取上述土地,完全是合法的、符合中美条约的,其在湖州购地的所有过程,包括从向县令表达购买意向,协商购地事宜,发布通告,到最后获得土地,并且改善、整修土地,在边界构筑环墙,湖绅们都是知晓的,但原告从未提出过任何抗议。
韩明德进一步指称:湖绅们直到此时才提起诉讼的目的,是故意在给教会找麻烦。就是要妨碍和打断南监理会在湖州的建设进度,这给被告方造成的损失至少达5000元。
韩明德又道:我本人和毕立文并未在该合同上签字,因此该合同对其并无约束力。
1906年3月15日,美国驻杭州领事云飞得正式开庭审理此案,他基本采纳了韩明德关于购地和合同效力的说法,同时指出原告并无足够的证据证明前述争议土地是文庙之产业。
据此,云飞得判定:根据中美两国的正式条约,南监理会,和美国的其他差会一样,有权在湖州城永久性租房买地,在中国境内其他地方也是一样。当他们正确地完成了购地程序,获得了土地,即有权获得该土地之完全之支配,排除任何性质之干扰和妨害。
这一判决完全驳回了湖绅之诉求,一切交涉又回到了..。浙江省官员和湖州绅民都认为云飞得不实地考察丈量,只听韩明德一面之词,一意偏袒。随后,湖绅再次聘请律师担文drummond等三人向美国驻华公使柔克义提出上诉。而韩明德胜诉之后,在土地上加紧施工,湖州民众益加不满。3月23日左右,湖绅呼吁举行一场大型集会,抗议杭领之审判结果,舆情愈发紧张。
柔克义收到上诉后,以其无审判权为由婉拒了该上诉。不过他特地向原告律师强调,此案早已离开合同之范围,进入法律领域,在调停书中他称:“本署以驻杭美领事之判断合乎法例,自应承认。当时原告既与被告涉讼,亦应遵照。本署业将当日审问时各见证人供词详细察核…”,这表明即便他再次开庭,其审判结果可能也是一样。然而他也深知,如果此事久拖不决,教会分毫不让,民众对教会的愤怒日积月累,湖绅们的和平集会,可能就会以杀教士、毁教堂的惨案收场这在晚清本是屡见不鲜的。在原被告双方的委托下,柔克义表示他将“秉公调停,两不偏袒”。柔也通过外务部要求浙江官员安抚湖州民众,“勿过于激切致有暴动”,另一方面也力劝韩明德暂时停工,局势暂时缓和。
1907年3月29日,柔克义做出裁决,要求教会退还圣庙东西两旁之土地共计8亩左右,退还许鼎霖合同时交付的1000两规元,但在圣庙之西应当保留一条二十英寸宽的公路,使教会能从其东南门,直通府学前面之官道。柔克义误以为韩明德所占之地只在围墙以外,故只是将圣庙两旁之地归还,其本人也未亲自履勘,仅派使馆副翻译前往湖州了解情况。对湖绅而言,这一结果比许鼎霖合同还不如,更难以承认。裁决出台后,韩明德即在圣庙之西兴工筑路,愈动公愤。
1907年4月,基督教入华百年纪念大会在上海召开,南监理会会督韦理生a.w.wilson也前往出席。湖绅抓住机会,请张增熙为代表赴上海向南监理会高层详细陈述此案。随后韦理生派蓝华德为全权代表,与柏乐文william hector park同赴湖州与士绅进行谈判。蓝柏二人与湖绅代表亲赴海岛地界履堪、丈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