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颖菲问杨竹:那你的意思就是让我们明天的辩论,就着重打喝酒不是石倩女士的具体工作范围之内和公司开除石倩女士的不正确性吗?
杨竹想了那一下说。
“公司肯定不能以石倩没有喝酒而导致没有签合同而作为理由开除石倩的,如果要开除的话,要给一些业务的未完成,业绩销售成绩不好等等别的方面,去解除和石倩女士的劳动关系。
这也就是大原则面还是有小原则。
并不说是说你怀孕了,就肆无忌惮,无法无天,还是要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等等,尤其是请假。
但是请假里面有个问题,石倩女士也不是没有请假,只是没有正面的书面假条罢了,只是给自己的司打了个电话请假。
打电话说身体不适,某种意义也符合了请假的一个基本工作,所谓公司规定,请假必须要书面请假,经过资质员工的直属司,财务,人事等等,但这只是一个明面的规定。
举个例子,如果说一个人被撞晕了,那个人怎么提供请假,那个人在昏迷的几天里没有提一个办法提供请假条,公司可以直接开除那个人吗?答案肯定不行。昏迷的无法请假,拿这点理由拿出来说,没有任何人可以反驳。
所以说石倩的请假也不是大问题,要说事实,事前是石倩女士提前跟她的主管领导说过了,而且又在怀孕,怎么解决,无法解除。
在回到石倩女士工作,石倩女士不唱歌不喝酒,违反了劳动合同的哪一条?违反员工手册哪一条。
石倩女士职业属性,要说具体有哪一些工作,构成工作范围必须落在纸面,要写明白了。
喝酒没有办法具体量化,比如说遇到多大的客户,可以喝酒,多大的客户,不可以喝酒。
而且事实证明不喝酒的理由还是真实的,因为石倩女士那个时候已经怀孕了。
如果一般情况下,闹到来劳动仲裁的那里的话,仲裁庭是不会听公司那些瞎扯的,在仲裁员那里是劳动法大还是所谓的公司章程大?公司章程,在劳动员眼里就是张废纸。
公司肯定不会拿着所谓的劳动手册,公司章程出来指着其中的某一处地方对审判员说,石倩女士必须喝酒。
劳动仲裁面对这一种情况,一般都是给公司两条路,要么恢复石倩女士的工作,要么赔偿石倩女士。
而且一般情况下,劳动仲裁委是偏向劳动者的。保护着一个大比较大众的利益。
有一个细节,领导向石倩女士微信道歉,这就是间接的承认公司是过错方。
所以说公司这角度的话那就是赶紧和解。争取跟石倩谈判的时候少给些钱。
说实在的,这公司也估计不大,有风险意识的公司很少逼迫自己的销售团队去主动喝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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