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第十九章 漫漫索赔路(中)(1 / 2)平民律师首页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时,首先由交强险在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如果有商业三责险,则由商业三责险按事故责任划分进行赔偿;保险公司不赔偿的部分,由事故双方按责任大小进行分担。

有一点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交强险赔偿是不考虑事故责任的,只受赔偿限额的约束。

交强险的赔偿限额是多少呢?这要区分有责任和无责任两种情况:

在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在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在唐庆和吴铭这交通事故中,唐庆住院两个月,仅的医疗费就高达8万元,已经远远超过了交强险的赔偿限额;而财产损失方面,修车用了大概3000元,仅仅一部手机就价值4仟多元,算上1000元的其他损失,也早已经超过限额了。这不足部分,要么由商业三责险赔偿,要么只能由吴铭自己赔偿了。

所以说啊,有车的读者一定要记得购买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否则一起事故,连车都赔上都不一定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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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归正传,在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一般都是将肇事方和其投保的保险公司一并列为被告,这样做,可以让法院一并在一个判决中来解决所有问题。而不用再单独起诉保险公司了。

过了不到一个星期的时间,法院打电话给关恒,在确认关恒是唐庆的诉讼代理人后,法院通知关恒,到法院领取反诉状,被告吴铭提起了反诉,要求唐庆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按事故责任赔偿其相应的损失。

这也是应有之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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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的时候,出现了戏剧性的一幕,为吴铭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和为唐庆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是同一家保险公司。这事就有点尴尬了。一个保险公司派出了两名律师,分别坐在了原告和被告的两边,而且还都是被告,你说尴尬不?

在这里,需要解释一下,否则的话,非专业的读者估计会看不明白。

在这起诉讼中,原告是唐庆,被告是吴铭和金环保险公司;由于吴铭提起了反诉,那么,各方当事人的身份在法律文书上是这样表述的:

原告(反诉被告):唐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