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第八章 遭遇职业打假人(下)(1 / 2)平民律师首页

“请问原告,你所购买的手机现在在哪儿?”关恒问道。

“我带来了。”何求答道。

“你用过没有?”关恒再问。

“……”何求听到关恒的问题迟疑了一下,他突然想到那天和关恒谈判时,关恒那句“如果你激活,我们不会给你退货”的话,正是由于关恒那句“激活就不给退货”的话,让他没有敢激活手机。现在关恒问自己用过没有,显然目的不纯。

“我认为,这个问题和本案无关,我拒绝回答。”何求想了想答道。

“审判长,我认为这个问题和本案有很大的关系,原告应当明确回答。”关恒看着主审法官说道。

“请原告如实回答这个问题。”主审法官对何求说。

“没有用过。”何求无奈的回答。

“好的,我的问题问完了。”关恒面向主审法官说道。

“原告是否有问题向原告发问?”主审法官问何求。

“没有”何求说道。

“双方对事实部分是否还有补充?”主审法官再次问道。

“没有”

“没有”

何求和关恒先后回答。

“现在进入法庭辩论,在质证时已经说过的,就不要重复了。”主审法官说道,“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在销售手机时,在其价签上明确注明的屏幕尺寸为19.3厘米,也就是5.8寸;而实际交付给原告的手机,只有14.7厘米,也就是只有4.41寸。被告的行为明显属于缺斤少两、尺寸短缺,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属于《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情形,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欺诈,被告应当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除退货外,再向原告支付商品价款三倍的赔偿。发表完毕。”

“被告。”主审法官让关恒发表辩论意见。

关恒整理了一下自己的思路,面向主审法官,开始发表辩论意见。

“本代理人先发表在辩论,意见如下:

第一,所谓的欺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第68条的规定,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

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构成欺诈,需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第一条件是经营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故意告知虚假信息,第二个条件是当事人据此作出错误意思表示。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