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州、军、监
府、州、军、监是直属朝廷的一级地方机构。
首都开封府,设尹,由亲王担任;少尹虽设而不任。其他官员任长官称“权知开封府事”,简称权知府事、知府。陪都西京洛阳府、南京应天府、北京大名府,尹、少尹皆设而不任,长官称知洛阳府事等,简称知府,皆兼留守。崇宁三年(1104),废“权知开封府事”,设牧、尹、少尹,亲王任职称牧,一般官员称尹、少尹。南宋首都临安府称“行在所”,长官称知临安府事,与普通府设官相同。亲王任职称尹,设少尹佐理。
宋初,各州长官为刺史,而没有节度使的州,以及新征服地区,首先“分命朝臣出守列郡,号权知军州事,军谓兵,州谓民政焉”。不久,刺史成为武官的官衔,州长官称为“知州军事”,简称“知州”。又寄禄官(阶官)在二品以上及带中书、枢密院、宣徽使职事,则称判某府、州。
府、州又设通判为副长官。通判先设于新平定的地区,规定“伪命官见为知州者,令逐处通判或判官、录事参军,凡本州公事并同签议方行施行”,监督其执行政事。以后在武臣任州、府长官时,也派通判。后演变为州、府的副长官,大州、府派二员甚至三员,一般州、府只派一员,小的州不派,小州如由武臣担任知州时也派通判,边远地区即以通判兼任知州为长官。州级军设于军事要地,州级监设于矿区所在县,通常只辖一、二县,虽与府、州同级而地位较低,长官称知军、知监,通常不设副长官。
县、军、监、尉司在县级政权设置上,除三泉县(在今陕西略阳西南)北宋时直属朝廷外,县都属于州、府及州级军、监,通常以京、朝官任县长官称“知县事”,以“选人”任县长官则称为县令。还设有相当县级的军、监,设置原因及长官与州级的军、监相同,县级“军”则常保留县名,则设军使兼知县。
县级政权还设有丞、主簿、尉,小县只设其中的一或二职而兼任未设职的事务。有些则不设长官,而由县丞或主簿、县尉兼任。
个别县级政权不称县、军、监,而称“尉司”,只设县尉,这和本应设县令,而实际上只任命县尉兼任县令的情况不同。如永泰县被废为镇而隶属于盐亭县(今属四川),熙宁十年(1077)独立,设“尉司”统辖原永泰县地,称“永泰尉司”,只设县尉通管六案、仓库、刑狱等事,后改名安泰尉司。绍兴三十一年(1161),升改为安泰县(今四川盐亭东北)。
宋代的政治制度,处于从隋唐三省制到元代一省制的过渡时期,北宋前期的“中书门下”(政事堂)实际上已取代中书、门下、尚书三省,行政效率较高。由于当时官名与职务分离造成的混乱,以及新设政权机构大小不一造成的权责失衡,促成元丰改制而恢复为三省六部制,六部制的恢复协调了朝中各部门之间的关系,为金、元、明、清所沿袭,显示其适应封建经济基础的生命力。但是,三省制的恢复,却不久即暴露其行政效率差而慢的弱点,虽屡经改进,但其形式已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需要具有较高行政效率的职权集中的朝廷。南宋时,合并中书、门下二省为一省,宰相、执政、枢密院长官合署办公,三省、枢密院实际上只设办事机构等措施,为向元代只设中书省(或尚书省)的一省制奠定了基础。路级机构是元代行省的雏形,以及许多宋代制度和官称为后代所沿用等,这些都是五代和宋代的政治制度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而发展的表现。